全球觀點:野村東方國際證券某分析師收警示函 研報依據不夠充分
        2023-06-07 10:05:41    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7日訊據證監會網站消息,上海證監局5月25日發布《關于對章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上海證監局發現野村東方國際證券有限公司發布的某證券研究報告存在分析結論的合理依據不夠充分的問題,不符合《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九條的規定。

        章鵬作為該證券研究報告署名的證券分析師,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經證監會令第166號修訂)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章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相關資料圖)

        相關法規: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經證監會令第166號修訂)第十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和各層級子公司(以下統稱下屬各單位)負責人負責落實本單位的合規管理目標,對本單位合規運營承擔責任。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全體工作人員應當遵守與其執業行為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準則,主動識別、控制其執業行為的合規風險,并對其執業行為的合規性承擔責任。

        下屬各單位及工作人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合規風險隱患時,應當主動及時向合規負責人報告。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章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章鵬:

        經查,我局發現野村東方國際證券有限公司發布的某證券研究報告存在分析結論的合理依據不夠充分的問題,不符合《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九條的規定。

        你作為該證券研究報告署名的證券分析師,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經證監會令第166號修訂)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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