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18日訊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北京證監局下發的《關于對張潤毅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2023〕103號)。經查,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布的某證券研究報告存在以下問題:一是部分工作底稿信息缺失;二是部分內容引用的數據信息陳舊;三是部分結論缺少數據支撐。
北京證監局表示,上述行為違反了《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九條的規定。張潤毅作為該研究報告署名證券分析師,對研究報告內容負有直接責任。根據《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北京證監局決定對張潤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記者查詢后發現,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公示的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中,僅有一位從業人員的姓名為“張潤毅”,其2011年6月27日登記執業崗位為一般證券業務,執業機構為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狀態為機構內變更;2013年5月24日登記執業崗位為證券投資咨詢(分析師),執業機構為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狀態為離職注銷;2013年7月14日登記執業崗位為證券投資咨詢(分析師),執業機構為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狀態為離職注銷;2019年5月11日登記執業崗位為證券投資咨詢(分析師),執業機構為國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登記狀態為離職注銷;2020年5月11日登記執業崗位為證券投資咨詢(分析師),執業機構為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狀態為正常。
(資料圖)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張潤毅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2023〕103號
張潤毅:
經查,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布的某證券研究報告存在以下問題:一是部分工作底稿信息缺失;二是部分內容引用的數據信息陳舊;三是部分結論缺少數據支撐。
上述行為違反了《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九條的規定。你作為該研究報告署名證券分析師,對研究報告內容負有直接責任。根據《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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