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完善失業保險制度,提高失業保險基金統籌層次,浙江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關于失業保險省級統籌的實施意見》。《實施意見》提出全面實施以政策統一為核心、基金統收統支為基礎的失業保險省級統籌制度,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實施意見》提出統一失業保險政策、統一基金收支管理等主要任務,一起了解~
統一失業保險政策
(資料圖)
統一全省失業保險參保對象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確定參保單位和人員范圍,用人單位和職工、雇工(以下簡稱職工)個人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深入推進全民參保計劃,努力實現應保盡保。
統一全省失業保險費率和繳費基數核定辦法
失業保險費率和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上限、下限標準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參保單位繳費基數按照本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確定;職工個人繳費基數按照其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
統一全省失業保險待遇政策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失業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相關待遇。失業保險金標準以各地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按全省統一比例計發,隨最低工資標準同步調整。
統一全省失業保險預防失業促進就業政策
繼續按規定將基金用于支持參加(含參加過)失業保險且符合就業補助資金申領條件的單位和人員,統一試點的支出項目,逐步規范支出適用條件和標準。各地不得自行增加支出項目,已自行增加的支出項目應停止在基金中列支。各市縣(指原統籌地區,下同)試點支出使用額度不超過當地上年末基金累計結余的15%,且不超過當年失業保險費收入的15%。
統一基金收支管理
統一基金收入管理
全省基金的各項收入全額歸集至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統一基金支出管理
各地按季度提出用款計劃,經審核后從省級財政專戶按規定流程撥付至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健全定期對賬機制。
統一基金結余管理
各市縣基金累計結余由省統一調撥管理,2023年底,預留1個月的支出額在各級基金支出戶中作為周轉金,扣除周轉金后的基金結余中,活期存款全部上解至省級財政專戶,定期存款到期后及時劃入省級財政專戶。自2024年1月1日起,停止實施失業保險省級調劑制度。
統一基金預算管理
從2024預算年度起,由省人力社保廳及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編制、省財政廳審核并匯總編制基金全省預算,預算草案報省政府審定并經省人大批準后執行。每年按照基金預算,結合各地工作實際,按規定程序報批后,下達各地基金征繳等計劃。各市縣突發大額支出或預計支出戶余額不足支出時,可提出緊急請款申請。
統一經辦服務管理
進一步理順失業保險經辦服務管理體制,健全失業保險經辦服務管理工作體系。加強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隊伍能力建設,合理配備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人員力量。規范統一全省經辦服務管理,開展核心業務細化梳理,推進業務流程再造。
統一信息系統建設
加大資源整合力度,建立完善適應省級統籌的失業保險業務經辦和基金財務管理信息系統,建立數據規范化管理和使用機制,增強各環節風險防控能力。強化社會保障卡在失業保險領域應用,實現失業保險待遇通過社會保障卡發放。整體提升失業保險業務運行、基金監督和管理決策信息化水平。
加強基金監督管理
加強基金風險預測和調控,建立省級統籌運行情況實時監控機制,建立健全基金管理風險防控體系,提升基金管理水平。各市縣落實基金管理主體責任,嚴防基金“跑冒滴漏”現象,嚴肅查處基金違規違法行為,確?;鸢踩?/p>
建立健全責任分擔機制
各市縣未完成省下達的收入計劃和違規少收多支等管理缺失而產生的當年基金收入減少額和支出增加額,由當地財政全額承擔;基金收入與符合基金支出范圍的支出形成的缺口,通過省級統籌基金歷年滾存結余彌補;當全省基金支付能力不足6個月時,按規定調整失業保險費率或啟動省與市縣缺口分擔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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