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李某在區生態環境局、盧溝橋街道辦事處和西國貿汽配城市場管理方的共同見證下,通過環保普法宣傳替代修復的方式履行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豐臺區生態環境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此案是豐臺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巡查檢查時,通過走航檢測發現區域揮發性有機物高值范圍,發現北京某商貿有限公司在豐臺區豐管路西國貿汽配城商鋪進行露天調漆,但當執法人員走近,該單位負責人立即停止了調漆活動,時間短不具備檢測條件,使案件一度陷入僵局。后經調查,該公司在調漆過程中確實存在違法行為,未采取任何措施,導致VOCs(揮發性有機物)直接排入大氣,并對周邊大氣生態環境造成損害。
區生態環境局立即開展“一案雙查”,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序。經過充分調研、結合該種油漆的SMDS(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結合使用量綜合認定和賠償磋商,決定采用環保法律法規宣傳的替代修復方式賠償受損環境。
在普法活動現場,該公司設置了宣傳橫幅,制作了關于保護環境,守護地球及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宣傳海報,通過現身說法,向市場內的廣大商戶普及環保法律法規。此外,西國貿汽配城市場管理方也一起向市場內從業人員分發宣傳手冊、上門宣傳指導,規范汽修及其周邊行業日常管理。
普法活動結束后李某告訴記者:“我們公司是銷售車用涂料的,不具備現場調漆的條件,露天調漆污染了大氣,也違反了法律。按照法律規定需要接受2萬元的罰款,但家中確實存在實際困難,難以承擔罰款,通過與生態環境局的協商,讓我們以現身說法的方式履行了賠償責任,免除了罰款。這次不僅我們自身受到了教育,還讓周邊的企業也引以為戒,之后我們一定會加強管理,自覺守法,樹立環保意識?!?/p>
這是一次兼顧“懲治環境違法”與“優化營商環境”的積極探索。豐臺區生態環境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按照《北京市生態環境系統行政處罰》規定“違法排放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使用漆量1年用量≤1噸”,最低處罰二萬元。由于該單位使用漆量極少,生態環境局沒有“一刀切”的一罰了之,而是探索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替代修復”,讓排污企業履行了賠償義務,記住了教訓,也警醒了更多企業和個人,絕不能以破壞生態環境為代價非法獲利,要切實履行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同時,依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相關規定,區生態環境局對該單位作出了不予處罰決定,并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進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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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 賠償義務人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相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將其作為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理的情節。
來源 豐臺時報
通訊員 宋賀寧
編輯 曹言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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