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民辦養老機構資助辦法
        2023-08-07 17:43:21    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財政局

        關于印發廣州市民辦養老機構資助辦法的通知

        穗民規字〔2023〕7號

        各區民政局、財政局:?

        現將《廣州市民辦養老機構資助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民政局反映。

        廣州市民政局


        (相關資料圖)

        廣州市財政局

        2023年7月26日

        廣州市民辦養老機構資助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引導和扶持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規范民辦養老機構運營管理,根據《廣州市養老服務條例》《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依法登記成立并取得養老機構備案回執(或在有效期內的《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由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或其他社會力量利用非財政資金舉辦,為老年人群體提供集中居住、照料服務和醫療康復的養老機構。

        采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建設的養老機構,參照本辦法給予資助。其中,政府投資興建并委托社會力量經營管理的養老機構,享受本辦法除新增床位補貼以外的其他各項資助。

        公益性民辦養老機構與經營性民辦養老機構享受同等補貼標準。

        第三條申請資助的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開展服務活動,并開立專門的機構銀行賬戶。

        第四條市、區民政部門按照職責負責養老機構的資助管理工作,所需經費按規定和程序列入年度部門預算。

        市、區財政部門按照部門職責保障養老機構資助經費。

        第二章 護理補貼

        第五條養老機構收住本市戶籍老年人,當月累計入住期限不低于15天的,根據實際入住天數按照下列標準對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給予護理補貼:

        (一)收住照護需求等級4-5級老年人的,每人每月補貼500元;

        (二)收住照護需求等級2-3級老年人的,每人每月補貼300元;

        (三)收住照護需求等級0-1級老年人的,每人每月補貼200元。

        本辦法所稱照護需求等級按照本市老年人照護需求綜合評估有關規定執行。本辦法實施前已按照原老年人照顧需求等級評估規定評定有關等級且在有效期內的,可憑原評定等級給予資助,其中,原照顧需求5-6級對應照護需求4-5級(原一級護理),原2-4級對應2-3級(原二級護理),原0-1級對應0-1級(原三級護理)。

        第六條護理補貼所需經費,按照養老機構收住對象的戶籍所在地劃分,由市、區按現行財政體制分擔。

        第七條養老機構申請護理補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必要的老年人入住資料,包括參照使用本市統一制定的養老機構服務合同示范文本與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訂立的養老服務合同、身體狀況等級評估結果和戶籍信息。

        (二)按要求執行年度報告制度。

        (三)服務對象年度滿意率達到80%以上。

        (四)直接服務于服務對象的工作人員與照護需求等級0-1級服務對象的比例不低于1:10,與2-3級服務對象的比例不低于1:5,與4-5級服務對象的比例不低于1:3。

        (五)護理人員已參加職業道德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

        (六)資助年度內無安全責任事故。

        (七)按規定購買養老機構責任保險。

        (八)及時足額支付員工薪酬及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九)內設醫療機構或與醫療機構簽訂醫療合作協議。

        (十)養老機構床位費、護理費最高收費標準不高于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公辦養老機構收費標準的5倍(含5倍),伙食費按照非營利性原則收取且獨立核算。養老機構收取一次性生活設施費的,按照入住協議年限平攤計算;已簽訂長期入住協議的,以十年為期限平攤計算。

        (十一)政府投資興建,并委托社會力量經營管理的養老機構,還應當具有產權人與運營方簽訂的有效協議。

        (十二)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要求、條件。

        第八條申請護理補貼的養老機構,統一由所屬區民政部門通過公開招投標選定的第三方評估機構按照相關規定,對入住本機構的老年人進行照護需求等級評定,以第三方評估機構出具的評定結果作為申請護理補貼的依據。

        實際入住老年人照護需求等級評定所產生的費用由申請資助的養老機構支付,符合本市老年人照護需求等級評估管理有關規定的,由市民政部門按照50%的比例給予資助,所需費用按照規定和程序列入市民政部門年度部門預算(優先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相關資助與護理補貼一并申報、審核、撥付。上述照護需求等級評定包含動態性評定。

        第三章 新增床位補貼

        第九條本辦法所稱新增床位是指新建、改建和擴建養老機構而新增加的床位。新增床位不含養老機構因更名、轉接、合并重組、移交等原因所引起的床位變化。

        第十條擁有房屋自有產權的新增床位每張床位補貼15000元,租賃場地的新增床位每張床位補貼10000元,予以一次性支付。

        新增床位補貼所需費用按規定和程序列入市民政部門年度部門預算(優先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

        第十一條養老機構申請新增床位補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新增床位入住率達到30%(含)以上。

        (二)接受補貼的養老機構不得改變其養老服務性質,不得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業務。

        (三)租賃場地經營的,場地租賃合同期限須5年以上(含5年)。

        第四章 醫養結合補貼

        第十二條本辦法所稱醫養結合機構是指登記為同一法定代表人,內設醫療機構且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養老機構,或者內設養老機構且持有養老機構備案回執(或在有效期內的《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的醫療機構。

        第十三條醫養結合機構已實際收住服務對象,并具備醫保定點資格的,按照20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未具備醫保定點資格的,按照15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

        未具備醫保定點資格且已享受相關資助的醫養結合機構,取得醫保定點資格后,按照5萬元的補差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

        醫養結合補貼所需費用按規定和程序列入市民政部門年度部門預算(優先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

        第五章 等級評定補貼

        第十四條根據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有關規定,被評定為三級(三星級)以上等級,且在評定有效期內的養老機構,可享受等級評定補貼。

        等級評定結果到期后,重新評定為同一等級的,不再另行補貼,重新評定為更高等級的,按照更高等級補貼標準給予補差。

        第十五條五級(五星級)養老機構按照20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四級(四星級)養老機構按照10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三級(三星級)養老機構按照5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

        等級評定補貼所需費用按規定和程序列入市民政部門年度部門預算(優先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

        第六章資助審核和資金撥付

        第十六條市民政部門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做好養老機構資助評估以及日常協調工作。第三方機構應符合政府購買服務管理有關規定,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養老機構運營管理要求,按照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對資助信息進行核實,自覺接受市、區民政部門的管理和指導。

        (二)能有效管理養老機構資助有關檔案,嚴格履行保密制度相關規定,不得將任何資料、信息泄露給第三方。

        第十七條養老機構應當在每年1月向所在地的區民政部門申請上一年度護理補貼。

        區民政部門對申請信息和機構內的本區戶籍服務對象進行審核,簽注意見后報市民政部門審核。

        市民政部門收到各區提交的申請信息后,委托第三方機構在20個工作日內對要件進行核實并對養老機構進行實地核查。對符合資助條件的,由第三方機構簽注意見后報市民政部門。

        市民政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助的養老機構進行評審。經評審符合資助條件的,給予資助;不符合資助條件的,簽注意見后,退還申請機構。

        經評審符合資助條件的,由市民政部門核對匯總后,下發資助明細表。各區民政部門按規定連同本級財政負擔資金一同下發至養老機構。

        第十八條申請新增床位補貼、醫養結合補貼、等級評定補貼的,由養老機構所在地的區民政部門受理。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要件進行審核,并對養老機構進行實地核查。符合資助條件的,簽注意見后報市民政部門。

        市民政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對養老機構進行評審。對不符合條件的,簽注意見后,退還申請機構。

        經評審符合條件給予資助的,列入民政部門下一年度部門預算,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下達至養老機構所在地的區財政部門,由區民政部門按規定撥付至養老機構。

        第十九條市民政部門組織區民政部門在每年3月底前對上一年度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清算。經市民政部門審核后的清算結果,實行多抵少補,作為申請下一年度市財政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養老機構接受本辦法資助,必須與所在區民政部門簽訂資助協議,并由區民政部門報市民政部門存檔。資助協議標準文本由市民政部門統一制定。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用途使用資助資金,將資助資金用于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不得擅自改變資助資金的用途。

        第二十一條養老機構護理補貼資金應當優先用于購買養老機構責任保險、護理員等工作人員人身意外保險和提高護理人員待遇。

        第二十二條養老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資助資金的使用制度,為資助資金設立單獨核算科目,加強對資助資金的管理。

        市、區民政部門有權向養老機構查詢資助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

        第二十三條養老機構在申請資助、接受核查時,應當提供真實、有效、完備的數據、資料和憑證,如有弄虛作假、騙取資助的行為,按照《廣州市養老服務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養老機構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利用機構房產從事核準服務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挪用資助資金、從事非法集資活動,以及不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要求或違反資助協議規定的,取消其受資助的資格,并依法向社會公示;對已經撥付的資助金予以追繳,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截留、轉移、挪用資助資金。

        第二十六條市、區民政部門每年應定期通過官方網站、新聞媒體等渠道對外公布資助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七條市、區民政部門每年應對資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項監督檢查。對違反使用規定的,要立即提出整改意見,緩撥、停撥資助資金,追繳已撥資助資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各區可以在本辦法資助標準的基礎上,根據本地實際加大資助力度。具體辦法抄送市民政部門。

        第二十九條對通過書面告知承諾、政府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核查、網絡核驗等能夠辦理的,養老機構無需提供申請材料。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辦法施行前申報的資助項目按照原《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廣州市民辦養老機構資助辦法的通知》(穗民規字〔2020〕11號)標準執行。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