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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深入實施區域協調發展戰略”。區域協調發展,離不開立法保障。作為一種新型的法治工具,區域協同立法有助于提高區域法制的協調性,促進區域范圍內的資源共享與合作,合力應對區域內的共同問題,推動區域協調發展邁向更高水平。
黨的十八大以來,各地積極探索協同立法新模式,圍繞生態環境保護、產業轉型升級、交通一體化等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立法成果。長三角地區江浙滬皖四地人大協同立法,極大滿足了區域內的法制需求。四地在大氣污染防治方面的協同立法,做到了同步立項、同步起草、同步審議、同步通過和同步實施。北京、天津、河北三地建立京津冀協同立法機制,推出了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等區域協同立法成果。不久前,四川、陜西、甘肅三省人大常委會公布了各自制定的關于加強大熊貓國家公園協同保護管理的決定。這是三省開展協同立法、共同推進大熊貓國家公園高質量建設的重要舉措。
2022年,修改后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法律形式明確了區域協同立法的相關內容。2023年,修改后的立法法明確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區域協同立法工作機制。至此,區域協同立法制度正式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在區域協調發展戰略持續推進的背景下,各地應深化對區域協同立法的研究,構建科學有效的區域協同立法機制。同時,還要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遵循和把握地方發展的客觀規律,在立法權限范圍內增強協同立法的針對性、可操作性,實現區域的良法善治與協調發展。
健全協同立法頂層設計。區域協同立法,既要著眼長遠,站在國家層面總攬全局;也要立足當前實際,充分考慮各地的可承受度。建議在立法法中明確區域協同立法的基本含義、法律地位、目標、原則,明確各上下級之間的協同立法權限、程序、效力位階等內容,為區域協同立法提供上位法依據。
完善協同立法工作機制。首先,充分發揮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作用。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通過立法、建議等方式對區域協同立法進行指導。不同區域在進行協同立法后,可以進行交叉備案,保障區域性法規的整體性和協同效果。其次,構建聯席會議機制。聯席會議是由協同立法成員方的人大常委會、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會議機制,旨在加強區域立法的協調與合作。要推動該機制覆蓋區域協同立法的全過程,包括立法準備、立法論證、立法起草、立法修改和立法審議等階段。最后,明確立法規劃。各地在編制區域協同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時,要堅持法制統一原則,與國家立法規劃、立法計劃相協調;要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境保護和民主法治建設等情況,統籌安排立法工作;要廣泛征集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進行科學合理的評估和論證。
堅持“全局為重、協調發展”的原則。“法不察民情而立之,則不威。”區域協同立法要充分尊重各地實際,體現各地社會發展、經濟民生、歷史文化等特點。既要尊重每個地方的特色,又要著眼于整個區域的利益,堅持“全局為重、協調發展”的原則。首先,堅持問題導向,進行精準立法。把準區域協同立法的需求脈搏,針對區域的實際需求進行立法,既不簡單移植上位法的內容,也不盲目照搬其他地區的協同立法內容,要在滿足地方立法需求的基礎上,充分彰顯區域立法的個性化、地方特色。其次,立足地方實際,積極回應地方立法訴求。既要立足于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也要立足于地方自然環境、風俗習慣和文化傳統等,圍繞制約地方發展的現實問題進行深層次、多角度的協同立法。
推動協同立法落地實施。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要通過綜合制定規章制度、共享執法資源、協調行政分配、完善基礎設施等方式來保證法律的落實。
一是要健全相應的執法保障制度。為實現區域協同,須搭建跨越行政界限的合作平臺,構建信息共享與數據交流的橋梁。在執法領域,建立跨地域的執法合作體制。一方面,執法機構可共同展開行動,統一查處違規行為;面對復雜狀況,不同區域執法部門可攜手展開聯合調查。另一方面,亦需確立一致的執法準則和程序,確保各地執法行為一脈相承。需要留意的是,區域協同立法執法保障制度的實施舉措,會因地區和領域的不同呈現差異。例如,京津冀三地在大氣污染防治方面,明確了建立協同機制、環評會商、協同監管、聯防聯治等重要內容。
二是要建構區域協同立法后評估機制。一方面要明確評估主體。協同立法機關通過對自行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進行評估,成為立法后評估的主要模式。在這個過程中,協同立法機關是關鍵的評估主體,為協同立法效果的審視提供了重要支撐。同時,實施機關因具備對法律法規實際應用的深入了解,也承擔著重要的評估使命。此外,為了防止協同立法過程中的片面性,以及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第三方評估機構的介入顯得尤為重要,以確保評估的公正性和中立性。另一方面要明確評估標準。區域協同立法后評估涵蓋廣泛,不僅審視協同立法規則的靜態構造,更囊括整個立法過程的動態變遷。評估標準不僅應以合法性、合理性、實效性、技術可行性為基石,還應強調立法結構的協調性、立法目標與原則的一致性、具體制度規則與區域政策的協調性,以及實施效果的協同性。
(作者:王曉萌 夏錦文,分別系南京師范大學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特約研究員;江蘇省社會科學院黨委書記、院長,江蘇高校區域法治發展協同創新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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