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開證券收警示函 部分研報財務數據預測不嚴謹
        2023-06-11 15:07:42    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11日訊證監會廣東監管局網站近日披露的2份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3〕40號、41號)顯示,經查,粵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報告業務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業務管理方面存在不足,如未建立媒體報道監測機制、利益沖突合規審查不到位、部分接受媒體采訪內容未經合規部門報備、部分股票入覆蓋池的內部審核不到位,未針對非客戶服務性質的獨立調研和帶有客戶服務性質的聯合調研制定相應規范。二是部分研究報告對上市公司財務數據的預測不嚴謹。

        上述行為不符合《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以下簡稱《合規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七條;《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發布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范》(中證協發〔2020〕76號)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按照《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粵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經查,李興在粵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分析師期間,制作的部分研究報告對上市公司財務數據預測不嚴謹。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以下簡稱《合規管理辦法》)第十條、《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九條、《證券分析師執業行為準則》(中證協發〔2020〕76號)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

        依據《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李興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李興在制作證券研究報告過程中,應當合規、客觀、專業、審慎。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23〕40號

        關于對粵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粵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研究報告業務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業務管理方面存在不足,如未建立媒體報道監測機制、利益沖突合規審查不到位、部分接受媒體采訪內容未經合規部門報備、部分股票入覆蓋池的內部審核不到位,未針對非客戶服務性質的獨立調研和帶有客戶服務性質的聯合調研制定相應規范。二是部分研究報告對上市公司財務數據的預測不嚴謹。

        上述行為不符合《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以下簡稱《合規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七條;《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發布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范》(中證協發〔2020〕76號)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按照《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你公司應認真查找和整改問題,完善研究報告業務相關制度機制,進一步加強內部管控,切實全面提升合規管理水平。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3年6月2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23〕41號

        關于對李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李興:

        經查,你在粵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分析師期間,制作的部分研究報告對上市公司財務數據預測不嚴謹。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以下簡稱《合規管理辦法》)第十條、《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九條、《證券分析師執業行為準則》(中證協發〔2020〕76號)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依據《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在制作證券研究報告過程中,應當合規、客觀、專業、審慎。

        如果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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