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熱點-中天證券研報業務3宗違規被監管談話 2責任人收警示函
        2023-06-18 15:59:10    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18日訊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遼寧證監局下發的《關于對宋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3〕9號》《關于對王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3〕10號》《關于對中天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2023〕11號》。

        經查,中天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未制定互聯網平臺發布研報制度和流程,未建立媒體報道監測和應對機制、市場影響評估機制,避免研報外部利益影響有效措施不足,未區別并規范獨立調研和聯合調研。二是質量控制崗對研報提出的審核意見未留痕,公司公眾號月刊審核簽批執行不符合有關要求,培訓教育內容不全。三是相關研究報告個別數據來源未核實、引用信息與原文不一致及數據未標注信息來源。

        遼寧證監局表示,中天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情形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以下簡稱《合規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四項、第八項,《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三條、第六條第一款、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一款,《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第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


        【資料圖】

        根據《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遼寧證監局決定對中天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監管談話的監管措施。請中天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于2023年6月21日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監管局接受監管談話。

        宋波作為中天證券研究發展中心總經理,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管理責任,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以下簡稱《合規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和《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5號)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根據《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遼寧證監局決定對宋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王博作為中天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分析師,署名發布的研究報告《流感疫苗行業淺析》存在個別數據來源未核實、引用信息與原文不一致的情形。上述情形違反了《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根據《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遼寧證監局決定對王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記者查詢后發現,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公示的中天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中,僅有一位從業人員的姓名為“宋波”,其2005年3月22日登記執業崗位為一般證券業務,執業機構為中天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狀態為機構內變更;2021年1月19日登記執業崗位為證券投資咨詢(分析師),執業機構為中天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狀態為正常。

        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公示的中天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中,僅有一位從業人員的姓名為“王博”,其2016年3月22日登記執業崗位為一般證券業務,執業機構為中天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狀態為機構內變更;2018年7月18日登記執業崗位為證券投資咨詢(分析師),執業機構為中天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狀態為正常。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宋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3〕9號

        宋波:

        經查,中天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天證券”)研究報告業務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未制定互聯網平臺發布研報制度和流程,未建立媒體報道監測和應對機制、市場影響評估機制,避免研報外部利益影響有效措施不足,未區別并規范獨立調研和聯合調研。二是質量控制崗對研報提出的審核意見未留痕,公司公眾號月刊審核簽批執行不符合有關要求,培訓教育內容不全。三是相關研究報告個別數據來源未核實、引用信息與原文不一致及數據未標注信息來源。

        你作為中天證券研究發展中心總經理,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管理責任,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以下簡稱《合規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和《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5號)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根據《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遼寧證監局

        2023年6月15日

        關于對王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3〕10號

        王博:

        經查,你作為中天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分析師,署名發布的研究報告《流感疫苗行業淺析》存在個別數據來源未核實、引用信息與原文不一致的情形。

        上述情形違反了《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根據《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遼寧證監局

        2023年6月15日

        關于對中天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2023〕11號

        中天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未制定互聯網平臺發布研報制度和流程,未建立媒體報道監測和應對機制、市場影響評估機制,避免研報外部利益影響有效措施不足,未區別并規范獨立調研和聯合調研。二是質量控制崗對研報提出的審核意見未留痕,公司公眾號月刊審核簽批執行不符合有關要求,培訓教育內容不全。三是相關研究報告個別數據來源未核實、引用信息與原文不一致及數據未標注信息來源。

        上述情形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以下簡稱《合規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四項、第八項,《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三條、第六條第一款、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一款,《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第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根據《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監管談話的監管措施。請你公司負責人于2023年6月21日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監管局(地址:沈陽市和平區十一緯路12號)接受監管談話。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遼寧證監局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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