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熱點:順網科技實控人華勇收警示函 持股比例下降未及時信披
        2023-06-26 10:00:31    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26日訊證監會網站昨日發布關于對華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華勇作為杭州順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順網科技,證券代碼:300113.SZ)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2014年11月3日至2023年5月9日期間,持股比例由45.20%下降至32.44%,合計變動比例達到12.76%。華勇在持股比例每變動5%時,未按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并停止相關交易。


        【資料圖】

        華勇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十九條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十三條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七十五條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華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計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順網科技2023年5月10日發布關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持股比例變動超過1%的公告,華勇于2023年5月9日通過大宗交易減持1340.10萬股,減持比例為1.9745%,減持均價為15.89元/股。

        本次變動后,華勇合計持有順網科技股份2.20億股,占總股本比例為32.4424%。

        順網科技2023年一季度報告顯示,截至2023年一季度末,華勇持股數量為2.34億股,持股比例為33.64%,質押股份數量為1.14億股。

        順網科技2022年年報顯示,截至2022年年末,華勇持股數量為2.44億股,持股比例為35.10%,質押股份數量為1.14億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十九條: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以下事件時,應當主動告知上市公司董事會,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與公司相同或者相似業務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二)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等,或者出現被強制過戶風險;

        (三)擬對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或者業務重組;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應當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關信息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交易異常情況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向上市公司作出書面報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時、準確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其股東權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內幕信息。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十三條: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后,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后,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1%,應當在該事實發生的次日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買入在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的,在買入后的36個月內,對該超過規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為防范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責令公開說明;

        (五)責令定期報告;

        (六)責令暫停或者終止并購重組活動;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七十五條: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報告、公告以及其他相關義務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暫停或者停止收購等監管措施。在改正前,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得對其持有或者實際支配的股份行使表決權。

        以下為全文:

        關于對華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華勇:

        你作為杭州順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2014年11月3日至2023年5月9日期間,持股比例由45.20%下降至32.44%,合計變動比例達到12.76%。你在持股比例每變動5%時,未按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并停止相關交易。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十九條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十三條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七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計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嚴格規范買賣上市公司股票行為,切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今后再次發生此類違規行為,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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