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潮能源收監管工作函 對被追加為被執行人提起異議 天天熱點
        2023-06-27 16:01:59    中國經濟網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27日訊 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近日發布對新潮能源(600777.SH)的監管工作函。處理事由為就公司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提出監管要求。處理日期為2023年6月26日。

        新潮能源今日發布涉及訴訟的公告。新潮能源近期收到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錦江區法院”)作出的(2023)川0104執異352號及(2023)川0104執異353號兩份《執行裁定書》,裁定:將新潮能源追加為兩案被執行人;若不服裁定,向錦江區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收到前述《執行裁定書》后,公司第一時間向錦江區法院了解情況,隨即啟動司法訴訟程序。經溝通,兩案現已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成都中院”)受理;公司于近日收到成都中院下達的(2023)川01民初567號及(2023)川01民初568號《受理案件通知書》。

        涉案的金額為兩案合計不超過6億元人民幣(以公司對合盛源投資金額6億元為限)。

        兩案件具體情況如下: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四川信托有限公司與哈密合盛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合盛源”)、唐萬新等主體之間的兩項合同糾紛案作出(2018)川民初100號及(2018)川民初101號兩項《民事判決書》;判令合盛源就兩案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新潮能源并非該兩案的債務主體。兩案強制執行過程中,錦江區法院根據執行申請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的申請,認定新潮能源系被執行人合盛源的股東,且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市地區法院生效判決認定新潮能源存在從合盛源抽逃出資的行為,故以此為由裁定追加新潮能源為兩項案件的被執行人。公司不服前述《執行裁定書》,遂提起民事訴訟程序,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新潮能源認為,本案中,被告(申請執行人)用于證明原告抽逃出資的新疆地區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均已經由審判監督程序依法撤銷,原告不存在從合盛源公司抽逃出資的違法行為。案涉執行裁定書裁定追加原告為被執行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具體內容請詳見公司《關于公司部分銀行賬戶部分資金被凍結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23-045)。

        根據前述《執行裁定書》記載:錦江區法院曾就兩案舉行公開聽證,新潮能源未參加聽證,亦未作答辯。但事實上,公司此前并不知悉兩案情況,亦沒有收到過錦江區法院的司法文書或聽證通知,故無法參加聽證、亦無法及時作出答辯。前述情況剝奪了新潮能源參加聽證程序及答辯的權利,程序違法。

        合盛源系新潮能源參股公司。2016年12月,公司向合盛源支付6億元增資款,完成出資繳付義務。2019年,公司對該投資單項全額計提減值準備6億元,計入2018年度資產減值損失。具體內容請詳見公司《關于投資參股哈密合盛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告》(公告編號:2016-150)、《關于計提2018年度資產減值準備的公告》(公告編號:2019-030)。

        新潮能源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提交《民事起訴狀》,請求判決:不得追加原告為“(2018)川民初100號”《民事判決書》及“(2018)川民初101號”《民事判決書》案件的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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