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信所會計師被監管警示 審計方邦股份2021年報存缺陷
        2023-07-06 16:59:05    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6日訊上交所網站昨日披露了監管措施決定書〔2023〕30號,對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大信所”)及注冊會計師陳立新、蒲建華予以監管警示。

        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關于對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陳立新、蒲建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3〕21號)查明的事實,大信所及注冊會計師陳立新、蒲建華作為廣州方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邦股份”,688020.SH)2021年度審計機構及2021年年度報告審計注冊會計師,存在以下審計職責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穿行測試程序存在缺陷


        【資料圖】

        大信所在執行采購付款相關穿行測試時,以合同為開始時點,未取得供應商的選擇、合同審批等合同簽訂之前的穿行測試資料,穿行測試環節不完整。

        (二)重要性水平確定存在缺陷

        大信所審計工作中采用公司經營性業務稅前利潤為計算基礎,選取10%確定公司財務報表的重要性水平,高于以營利為目的的制造業企業的通常標準,且高于上年度選取5%的標準,但未在底稿中說明調高重要性水平的理由及合理性。

        (三)細節測試程序執行不到位

        一是大信所在執行研發費用審計程序過程中,未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未發現方邦股份2021年研發費用歸集核算過程中存在對研發人員界定、研發耗用材料費用計算、其他研發費用核算不準確導致多計研發費用等問題。

        二是大信所在執行在建工程、固定資產審計程序過程中,未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未發現方邦股份子公司珠海達創電子有限公司建設銅箔項目在建工程存在延遲轉入固定資產核算的問題。

        三是根據方邦股份2022年1-2月的銅箔產品實際生產銷售情況,產品毛利率出現了較大幅度的下降,存貨出現減值跡象,大信所在執行存貨審計程序過程中未保持合理的職業懷疑,未對上述存貨減值跡象予以關注,未發現方邦股份存貨跌價計提不充分問題。

        四是大信所在執行收入截止性測試審計程序過程中,僅抽取資產負債表日前后各3筆憑證進行檢查,樣本量過小,未發現方邦股份存在收入跨期問題。

        (四)分析程序執行不到位

        大信所在對方邦股份營業收入執行分析程序的過程中,未對客戶維度收入和毛利率進行分析。在對生產成本執行分析程序的過程中,未對單位產品成本各月變動及兩期對比進行分析,未見對制造費用大額異常變動進行說明。

        (五)函證程序執行不到位

        方邦股份子公司惠州力邦電子有限公司銀行詢證函的蓋章日期為2022年1月4日,但快遞發出日期為1月2日,大信所未執行審計程序核實相關矛盾情況,也未在底稿中說明原因。此外,大信所審計底稿還存在個別銀行詢證函未見發函快遞信息、軌跡查詢等記錄的情形。

        (六)盤點程序底稿保存存在缺陷

        大信所在《方邦2021固定資產盤點總結》列示的固定資產盤點比例為80%,但《2021年方邦固定資產年末盤點表》中顯示盤點留痕未達到該比例;《應收票據盤點表》只有簽字,盤點工作未留痕。

        監管措施決定書指出,上述行為不符合《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第四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21號——計劃和執行審計工作時的重要性》第九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二十三條的要求。

        大信所及年報審計注冊會計師陳立新、蒲建華在執行方邦股份2021年年報審計項目過程中穿行測試程序、重要性水平確定、盤點程序底稿保存存在缺陷,細節測試程序、分析程序、函證程序執行不到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5條等有關規定。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4.2.8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有關規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對方邦股份2021年度審計機構大信所及2021年年度報告審計注冊會計師陳立新、蒲建華予以監管警示。

        上交所要求大信所及簽字會計師采取有效措施對相關違規事項進行整改,并結合上交所決定書指出的違規事項,就該項目的審計風險進行深入排查,舉一反三,制定針對性防范措施,切實提高審計執業質量。請大信所在收到決定書后一個月內,向上交所提交經首席合伙人、總所質控負責人簽字確認的整改報告。

        上交所表示,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引以為戒,在從事信息披露等活動時,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和上交所業務規則,勤勉盡責,對出具專業意見所依據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以下為原文:

        上海證券交易所監管措施決定書〔2023〕30號

        關于對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冊會計師陳立新、蒲建華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

        當事人:

        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廣州方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審計機構;

        陳立新,廣州方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報告審計注冊會計師;

        蒲建華,廣州方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報告審計注冊會計師。

        一、相關主體違規情況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關于對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陳立新、蒲建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3〕21號)查明的事實,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大信所)及注冊會計師陳立新、蒲建華作為廣州方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21年度審計機構及2021年年度報告審計注冊會計師,存在以下審計職責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穿行測試程序存在缺陷

        大信所在執行采購付款相關穿行測試時,以合同為開始時點,未取得供應商的選擇、合同審批等合同簽訂之前的穿行測試資料,穿行測試環節不完整。

        (二)重要性水平確定存在缺陷

        大信所審計工作中采用公司經營性業務稅前利潤為計算基礎,選取10%確定公司財務報表的重要性水平,高于以營利為目的的制造業企業的通常標準,且高于上年度選取5%的標準,但未在底稿中說明調高重要性水平的理由及合理性。

        (三)細節測試程序執行不到位

        一是大信所在執行研發費用審計程序過程中,未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未發現公司2021年研發費用歸集核算過程中存在對研發人員界定、研發耗用材料費用計算、其他研發費用核算不準確導致多計研發費用等問題。

        二是大信所在執行在建工程、固定資產審計程序過程中,未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未發現子公司珠海達創電子有限公司建設銅箔項目在建工程存在延遲轉入固定資產核算的問題。

        三是根據公司2022年1-2月的銅箔產品實際生產銷售情況,產品毛利率出現了較大幅度的下降,存貨出現減值跡象,大信所在執行存貨審計程序過程中未保持合理的職業懷疑,未對上述存貨減值跡象予以關注,未發現公司存貨跌價計提不充分問題。

        四是大信所在執行收入截止性測試審計程序過程中,僅抽取資產負債表日前后各3筆憑證進行檢查,樣本量過小,未發現公司存在收入跨期問題。

        (四)分析程序執行不到位

        大信所在對公司營業收入執行分析程序的過程中,未對客戶維度收入和毛利率進行分析。在對生產成本執行分析程序的過程中,未對單位產品成本各月變動及兩期對比進行分析,未見對制造費用大額異常變動進行說明。

        (五)函證程序執行不到位

        公司子公司惠州力邦電子有限公司銀行詢證函的蓋章日期為2022年1月4日,但快遞發出日期為1月2日,大信所未執行審計程序核實相關矛盾情況,也未在底稿中說明原因。此外,大信所審計底稿還存在個別銀行詢證函未見發函快遞信息、軌跡查詢等記錄的情形。

        (六)盤點程序底稿保存存在缺陷

        大信所在《方邦2021固定資產盤點總結》列示的固定資產盤點比例為80%,但《2021年方邦固定資產年末盤點表》中顯示盤點留痕未達到該比例;《應收票據盤點表》只有簽字,盤點工作未留痕。

        上述行為不符合《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第四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21號——計劃和執行審計工作時的重要性》第九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二十三條的要求。

        二、責任認定和監管措施決定

        (一)責任認定

        大信所及年報審計注冊會計師陳立新、蒲建華在執行公司2021年年報審計項目過程中穿行測試程序、重要性水平確定、盤點程序底稿保存存在缺陷,細節測試程序、分析程序、函證程序執行不到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5條等有關規定。

        (二)監管措施決定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4.2.8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作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對廣州方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審計機構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2021年年度報告審計注冊會計師陳立新、蒲建華予以監管警示。

        請大信所及簽字會計師采取有效措施對相關違規事項進行整改,并結合本決定書指出的違規事項,就該項目的審計風險進行深入排查,舉一反三,制定針對性防范措施,切實提高審計執業質量。請大信所在收到決定書后一個月內,向本所提交經首席合伙人、總所質控負責人簽字確認的整改報告。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引以為戒,在從事信息披露等活動時,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和本所業務規則,勤勉盡責,對出具專業意見所依據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上海證券交易所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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