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昆股份及實控人陳士良等收警示函 業績預告信披不準
        2023-07-12 12:07:47    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12日訊證監會浙江監管局網站日前公布的《關于對桐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2023年1月31日,桐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桐昆股份”,601233.SH)披露《2022年年度業績預減公告》,預計2022年度實現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30000萬元至42000萬元。


        (資料圖)

        2023年4月22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報告》,實現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130209410.96元。業績預告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更正不及時。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規定。公司時任董事長陳士良、時任總裁許金祥、時任董事會秘書周軍、財務總監費妙奇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第五十一條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桐昆股份、陳士良、許金祥、周軍、費妙奇分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公司2022年年報顯示,陳士良為公司實際控制人,自2020年6月22日至2023年6月21日任公司董事長。陳士良,歷任桐鄉市化學纖維廠廠長,桐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裁、董事長。現任桐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屆董事會董事長、桐昆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許金祥自2020年6月22日至2023年6月21日任公司董事、總裁;周軍自2020年6月22日至2023年6月21日任公司董事會秘書、副總裁、董事;費妙奇自2020年6月22日至2023年6月21日任公司財務總監。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在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義務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同時在境內境外公開發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規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信息披露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一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當對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為防范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責令公開說明;

        (五)責令定期報告;

        (六)責令暫停或者終止并購重組活動;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桐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桐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陳士良、許金祥、周軍、費妙奇:

        2023年1月31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業績預減公告》,預計2022年度實現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30,000萬元至42,000萬元。2023年4月22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報告》,實現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130,209,410.96元。業績預告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更正不及時。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規定。公司時任董事長陳士良、時任總裁許金祥、時任董事會秘書周軍、財務總監費妙奇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第五十一條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分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嚴格執行財務和會計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規范運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質量,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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